图书遗失损坏、遗失书刊赔偿规定

发布时间:2018-08-01 15:05:46 | 作者:碧江区图书馆 | 阅读次数:1820次

1 图书文献属国家公共财产,读者在借阅期间,如违反借阅规则及损毁、遗失书刊文献等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2.(12000年后出版的图书遗失,可由读者自购同版本的图书归还。若无法自购到同版本的图书归还,则自购同类型同价图书赔偿。

21950年至1989年出版的图书,若馆藏中还有按原价的5倍赔偿。

31990——2000年间出版的图书,若馆藏中按原价的2倍赔偿。

3 污损文献资料能修复,污损情况严重,不能修复,且影响阅读和内容完整性的,按遗失文献资料的相关规定赔偿,且被污损的文献资料不交还读者。

4. 故意损毁文献资料上的条码等,按每处10元赔偿。

5 对偷窃、有意破坏(如裁割、撕裂、更换内容等)文献资料者,按该文献价值的10倍赔偿。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,还将交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